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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特性鉴别

一、污泥鉴定方法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11日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91日施行)

(3) 《关于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环函[2010]129)

(4)《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21 )

(6)《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

(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

(8)《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HJ/T 299-2007)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1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2007)

(1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3-2007)

(1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GB 5085.4-2007)

(1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GB 5085.5-2007)

(14)《危险 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

(1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

(16)《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污泥鉴定流程

2.1现场调研

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调研,了解生产工艺,产废情况等。

2.2初筛

2.2.1、来源及特性调研分析

对污水厂来水排污企业、污水厂进行调研溯源分析。

2.2.2、初步筛查样品采集

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和《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 1998)进行采集、运输。质量控制保障如下:

(1)资质:污泥鉴定机构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即CMA资质证书,且能力附表包含危险废物鉴定检测项目。

(2)设备:检测过程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里的仪器设备,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不属于明细目录里的仪器设备,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采样情况:采样过程是在企业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参照HJ/T 20-1998,采用系统采样法。采样工具为木铲。根据检测项目,采用不同容器封装样品。有机物及汞采用棕色玻璃瓶,其他项目采用自封袋。

(4)样品的保存及运输:所有样品均按相关检测方法中的要求进行保存及运输,并在规定保存期内测定。

(5)实验室分析:保证实验室条件,用水、使用试剂、器皿符合要求。

(6)采样记录、检测原始记录及报告均经三级审核。

2.2.3、危险特性初筛

(1)腐蚀性初筛: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_腐蚀性鉴别》 (GB 5085.1-2007) ,判定是否属于腐蚀性危险废物。

(2)急性毒性初筛: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初筛》(GB 5085.2-2007),判定是否属于急性毒危险废物。

(3)浸出毒性初筛: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3-2007),判定是否属于有浸出毒性危险废物。

(4)易燃性初筛: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GB5085.4-2007) 规定,判定是否属于易燃性危险废物。

(5)毒性物质含量初筛: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判定该是否有毒性危险特性。

(6) GC-MS定性分析:标准《固体废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_质谱法》(HJ 643-2013),可以对样品进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定性分析:标准《固体废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951-2018),可以对样品进行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的定性分析。

2.3编制鉴别方案

根据待鉴别固体废物的产生特性和污染特性,编制鉴别工作方案。鉴别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待鉴别固体废物产生工艺流程、涉及原辅材料和产生情况的详细描述。

(2)与待鉴别固体废物有关的生产能力和生产现状。

(3)危险特性鉴别项目的识别及识别依据。

(4)采样工作方案(含采样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

(5)检测工作方案(含检测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危险废物鉴别的检测工作应以溯源分析为重点,对样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等进行分析检测,以确定固体废物的名称、产生源和危险特性。

(6)检测结果的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

2.4.采样

按污泥鉴别方案,实施采样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危险废物鉴别的样品应是从导致污染的固体废物中提取并能代表全部固体废物特性的典型样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19) 确定每种典型样品的采集数量;

(2)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工作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19)和《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要求执行,采样过程应记录和核实比选人生产情况,如发现比选人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对鉴别结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应终止采样,视情况重新编制鉴别方案或重新采样。

(3)样品的采集、制样和封装应至少由2名技术人员共同完成,并保留被鉴样品至少12个月,以供异议、争议等情况时进行鉴别结论复核。

(4)其他按照2.2.2执行。

2.5检测

(1)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浸出毒性(重金属、无机化合物、有机化合物等)、毒性物质含量(重金属、无机化合物、有机化合物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遇水、遇碱反应性)、急性毒性进行筛选,筛选后进行测定。

(2)如检测过程需采用非标方法,需按检测单位质量认证文件相关程序开展非标方法制定和验证。

2.6出具污泥鉴别报告

对待鉴别固体废物作出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判断,出具鉴别报告。检测报告应按照中国计量认证的要求进行编写,检测报告具有CMA认证标记,至少包括任务范围、采样与检测时间、采样及检测使用的主要仪器、采样方法、采样工作情况、样品保存情况、样品预处理方法、检测分析方法、检测结果、质量控制等信息。

2.7完成组织评审

完成专家评审,并同时报送属地环保部门备案。同时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科学、公正、诚信的开展鉴别工作,自我承诺保证鉴别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对所出具的污泥鉴别结论负责,并为比选人保守技术及商业秘密。危险废物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造成鉴别结论错误,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报告提交及质量要求

污泥鉴定机构对待鉴别固体废物作出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判断,向污水处理厂出具污泥鉴定报告,并同时报送污水厂属地环保部门备案。出具的鉴别报告必须经污泥鉴定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签字,并加盖公章。

污泥鉴定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鉴别委托情况。

2)固体废物产生源的详细描述。

3)待鉴别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结论及相关判断依据。

4)开展采样检测的,还应包含鉴别方案、采样情况记录和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污泥鉴定机构应将危险废物鉴别方案、检测报告、鉴别报告等进行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污泥鉴定机构需向被鉴别单位提交的成果包括:鉴别方案、检测报告、鉴别报告正式盖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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